观点|拜登是对的:结束最高法院终身任职

众议院议长迈克·约翰逊(Mike Johnson)将拜登总统的最高法院改革提案描述为“一到就死了”,这可能是正确的,但这只是因为共和党人不希望任何事情干扰他们在法院的6比3绝对多数。就在不久之前,许多共和党人还完全支持拜登最具说服力的观点:限制大法官的任期。
2012年,在成为密苏里州共和党参议员之前,乔希·霍利(Josh Hawley)写了一篇文章,称如果法官们知道他们不会终身在法院任职,就会“培养一种对法院角色更谨慎的态度”。他写道,终身任期所带来的独立性,滋生了“对法官正确解决宪法问题能力的过度自信”。(作为首席大法官约翰·罗伯茨(John Roberts)的前书记员,他是知情的。)参议员马尔科·卢比奥(Marco Rubio)也支持任期限制,参议员特德·克鲁兹(Ted Cruz)提议每八年选举一次大法官。
现在是民主党人想要结束终身任命,因为他们看到了占绝对多数的六名大法官践踏个人权利,对其内部可耻的道德滥用无所作为。但是,正如拜登和其他许多人所提议的那样,法官的最长任期为18年,不应该被任何对当前法院不满的派系所左右。这是个好主意,源于宪法起草者的一个错误,他们没能预见到终身任命所带来的问题。
首先,那时人的寿命较短。在整个20世纪60年代,最高法院的平均任期约为15年;1970年以后,它变成了26年。开国元勋们并没有完全预料到,在法院工作了几十年之后,一位大法官可能会与现实隔绝。他们没有预料到傲慢和腐败的可能性,因为长期任职的法官——比如克拉伦斯·托马斯——会从特殊利益集团那里接受慷慨的礼物,而不会受到惩罚。
他们也没有想到,像唐纳德·特朗普这样的总统会把自己的任命权力外包给像联邦党人协会(Federalist Society)这样激烈的意识形态斗士团体,这些团体在法学院搜寻最保守的学生,给他们安排助理职位,然后在他们年纪很小的时候提拔他们担任司法职位,希望能让他们在法官席上呆上25年以上。
美国仍然是唯一一个既没有任期限制,也没有最高法院法官强制退休年龄的主要宪政民主国家。事实上,美国几乎每个州都对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有某种限制。只有罗德岛州既没有任期限制,也没有年龄限制。
约翰逊说,几个世纪以来,这一体系一直运转良好,但事实显然并非如此。早就该是变革的时候了。拜登值得称赞,他是第一个加入呼吁改革的总统。
大卫·费尔斯通(David Firestone)曾是《纽约时报》华盛顿分社、大都会版和全国版的记者和编辑,现在是编委会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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